一、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
(一)代理(6種情形)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總結】國家賠償、社保、救助金、贍/撫養、勞動報酬、見義勇為。
(二)刑事辯護(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3、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三)公訴
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注意】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審查的情形
被告人是視力、聽力、語言有障礙的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或判處死刑的。
二、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
1、代理申請法律援助【常考】
事項 | 機構 |
請求國家賠償 | 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請求給予社保待遇、最保待遇或撫恤金、救濟金 | 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 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 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 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2、委托刑事辯護
事項 | 機構 |
申請提出 | 應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 | 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
3、審查程序
(1)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進行審查;
(2)補充或說明、撤銷——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
(3)視為撤銷——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
(4)查證——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5)決定或告知——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總結】向被請求方所在地提出申請,即向誰請求賠償,就去誰的所在地機關提出。
三、國家司法救助政策
(一)基本原則
1、輔助性救助;2、公正救助;3、及時救助;4、屬地救助。
(二)救助方式和標準
救助方式 | 以支付救助金為主,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 |
救助標準 | 1、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 2、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救助金額不超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賠償數額。 |
(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救助
1、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3、故意作虛偽陳述或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
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5、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6、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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