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權益內容
(一)關于家庭贍養與撫養
權益 | 內容 |
家庭贍養 | 1、護理與照料:對患病老年人治療和護理,生活不能自理提供照料; 2、住房: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贍養人對住房有維修的義務; 3、承包地: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畜牧的收益歸老人所有; 4、精神慰藉: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
撫養與監護 |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同時在近親屬或關系密切愿承擔監護責任中協商確定自己監護人。 |
婚姻 |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財產與繼承 | 1、財產: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繼承: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
贍養協議 |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 |
家庭養老政策支持 |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
【注意】
家庭贍養與撫養的權益主要包括:家庭贍養、撫養與監護、婚姻、財產與繼承、贍養協議及家庭養老政策支持。考生需要主要的是“家庭贍養”中“住房”、“承包地”與“財產與繼承”之間的區別,這三者比較容易混淆。
(二)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護理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撫養;保障措施。
(三)社會服務
事項 | 要點 |
發展目標 | 1、2020年,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 2、2022年,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
主要任務 | 1、居家養老服務網絡; 2、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3、推動養老機構提質增效; 4、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5、推進醫養結合; 6、加強老年人健康促進和疾病預防; 7、發展老年醫療和康復護理服務; 8、加強老年人精神關愛。 |
(四)社會優待
事項 | 內容 |
社會服務優待 |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
法律服務優待 |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以及可獲得法律援助。 |
醫療服務優待 |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 |
公告服務優待 | 國家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五)宜居環境
1、宜居環境規劃
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及老年人特點,統籌老年人公共、生活、醫療衛生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2、宜居環境建設
(1)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2)營造安全綠色便利生活環境。
(六)參與社會發展
1、培養積極老齡觀;
2、加強老年人力資源開發;
3、發展老年志愿服務;
4、引導基層老年社會組織規范發展。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責任
主體 | 行為 | 責任 |
政府部門 |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 |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
政府工作人員 | 政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 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依法處分 |
家庭和社會 | 贍養、撫養、住房財產、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施加暴力的 | 調解、訴訟、批評教育、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責任 |
養老機構 | 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 | 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
其他社會組織 | 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老年人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 | 責令改正;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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