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婦女權益保障法
(一)主要權益
權益 | 內容 |
政治權利 | 1、參與共同事務的管理。 2、選舉和被選舉權。 3、婦女干部培養與選拔。 |
文化教育權利 | 1、教育機會平等權利。 2、保障教育權利。 3、繼續教育與職業教育。 4、文化權利平等。 |
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 | 1、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2、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錄用標準; 3、男女同工同酬,在福利待遇、晉升、評級等方面,男女平等; 4、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5、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
財產權益 |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
人身權利 | 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防止性侵害、人格權。 |
婚姻家庭權益 | 1、婚姻自主權 2、生育權 3、子女監護權和家庭財產權 4、反對家庭暴力 5、生育權 |
(二)法律責任
事項 | 主體 |
婦女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 | 1、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權益—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 2、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公安機關、人民法院; 3、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 |
婦女組織責任 |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
侵害婦女權益的法律責任 | 1、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政處罰; 2、財產損失的—民事責任; 3、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情形 | 內容 |
女職工孕期 | 1、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女職工產假 |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4、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三、生育保險制度
事項 | 內容 |
生育保險 | 1、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
生育醫療費用 |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3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
生育津貼 |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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