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婚姻的法律規定
(一)結婚的條件
1、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本人、完全自愿);
(2)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一夫一妻原則。
2、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注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結婚的程序
方面 | 內容 |
機關 | 1、內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 2、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港澳臺同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程序 | 1、申請—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 |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類型 | 具體情形 |
無效婚姻 | 1、無效婚姻情形:違反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2、無效婚姻法律后果 (2)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3)財產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判決; (4)子女受法律保護。 |
可撤銷婚姻 | 1、脅迫的可撤銷婚姻 (1)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2)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同無效婚姻。 2、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的,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注意】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
情形 | 利害關系人 |
重婚為由 | 當事人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
未到法定婚齡 | 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者 |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 當事人的近親屬 |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
(四)事實婚姻
【情形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情形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考點 | 主要內容 |
夫妻關系 | 1、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1)姓名權;(2)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3)日常家事代理權;(4)撫養的權利義務;(5)繼承權。 2、夫妻財產制 ①依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②依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 (2)我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組成。 |
父母子女關系 | 1、父母子女關系的種類 2、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1)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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