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試題】
1、賈某與尹某于2017年結婚,2020年6月。賈某以個人名義向邵某借款5萬元,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7月,邵某向賈某夫婦催債,尹某稱自己不知情,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根據《民法典》,關于該5萬元債務性質的說法,正確的是( )。
A、5萬元因是賈某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應認定為賈某個人債務
B、5萬元債務因尹某不知情,應認定為賈某個人債務
C、5萬元因是賈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D、5萬元債務因用于賈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但未作約定的財產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
A、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B、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C、一方父母出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產
D、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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