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條件
對象 | 前提 | 條件 |
被收養人 | 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 |
送養人 | 特定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 | 1、孤兒的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須征得對其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社會福利機構;自愿收養社會福利機構養育棄嬰和兒童,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必須雙方共同送養。 |
收養人 | 同時具備與特殊條件 | 1、同時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 2、有關收養人特殊條件 (1)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
【注意】成立收益關系的合意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雙方必須自愿;
2、收養年滿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1、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
不受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符合年齡差等限制。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棄嬰—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3、收養繼子女
不受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具備一定條件、收養符合收養人數等項限制
【注意】
1、被收養人的條件:由以前“不滿14周歲”,修改為“不滿18周歲”;
2、收養人的一般條件年齡前提:年滿30周歲;
3、收養年滿8周歲未成年人須征得其同意,將年齡從“10周歲”降為“8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其年齡差為40周歲以上。
三、收養成立的程序
1、辦理收養登記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2、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
(1)申請(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
(2)審查
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收養目的是否正當以及當事人收養關系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發證之日起正式成立。
四、收養的法律效力
情形 | 內容 |
收養有效 | 1、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制效力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立起養父母和養子女的身份關系 2、對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的擬制效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 |
收養無效 | 1、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實施的收養行為無效; (2)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收養行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收養行為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收養行為無效。 2、規定收養行為 違反被收養人、送養人、收養人的條件或特殊收養的條件等規定。 |
【注意】—確認收養無效的程序
1、收養登記機關撤銷收養登記;
2、人民 法院依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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