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調解的原則
原則 | 內容 |
依法調解 | 1、法律允許范圍內; 2、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3、調解結合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符合法律法規; 4、調解程序合法。 |
自愿平等 |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2、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 3、調解協議的履行必須出自當事人的自愿。 |
尊重當事人權利 | 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是人民調解的保障。 |
【注意】
自愿平等原則涉及3個方面:當事人自愿、協議同意、同意履行協議自愿。
二、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和義務
方面 | 內容 |
權利 | 1、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
義務 |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
【注意】
當事人在調解中擁有“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權利,也就是說可以接受安排的調解員,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調解員。
三、人民調解的程序
程序 | 內容 |
受理糾紛 | 1、申請調解(口頭、書面形式)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動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主動受理 根據群眾報告、有關單位轉告、調解委員會得知主動去調查。 |
調查研究 | 1、詢問了解當事人意見和要求; 2、查看現場; 3、向其他知情人了解情況。 |
進行調解 | 可指定一名或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調解員進行。 |
結束調解 | 1、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行政、司法等)。 |
四、調解協議的內容、效力及確認
1、調解協議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
2、調解協議的效力
(1)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2)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3、調解協議的確認
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