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工作的機構
1、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職責
(1)受理、辦理、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3)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二、信訪提出、受理、辦理和督辦
程序 | 內容 |
提出 |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
受理 | 1、信訪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檢察院提出; 2、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3、下級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行政機關; 4、對轉送信訪事項中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的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行政機關辦理,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
辦理 | 1、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30日內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
督辦 | 1、及時督辦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2、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 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時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
【注】多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三、信訪制度改革
措施 | 內容 |
預防和減少 | 1、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2、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 3、堅持依法辦事; 4、改進工作作風。 |
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 | 1、健全公開透明的訴求表達和辦理方式; 2、突出領導干部接訪下訪重點; 3、完善聯合接訪運行方式; 4、充分發揮法定訴求表達渠道作用。 |
依法規范信訪工作 | 1、完善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2、健全解決特殊疑難信訪問題工作機制; 3、健全統籌督查督辦信訪事項工作機制; 4、健全科學合理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5、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 |
全面夯實基層基礎 | 1、健全基層組織網絡; 2、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 3、加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度。 |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 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2、強化輿論引導; 3、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 |
信訪工作機制改革 | 1、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 2、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人司法程序機制; 3、嚴格落實依法按照程序辦理制度; 4、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5、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