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毒總論
目的 | 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 |
主體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
方針 |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
機制 | 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
組織 | 國家 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禁毒工作 |
二、禁毒宣傳教育
主體/對象 | 內容 |
國家 | 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禁毒意識 |
各級政府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結合工作對象特點,開展宣傳教育 |
相關部門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新聞、出版、文化 等針對社會進行宣傳。 |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 |
三、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1、吸毒成癮認定
認定 | 情形 |
吸毒成癮 | 1、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2、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 |
吸毒成癮嚴重 | 1、曾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或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毒; 2、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3、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 |
2、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形式 | 內容 |
樣本采集 | 1、被檢測人員拒檢,經縣級機關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進行強制檢測。 2、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樣本,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采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檢樣本,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并編號。 |
現場檢測 | 1、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派出機構進行; 2、現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加蓋檢測公安機關或派出機構的印章。 |
實驗室檢測 | 縣級以上機關指定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有資質醫療機構進行。 |
實驗室復檢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
四、戒毒措施
1、社區戒毒
(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
(2)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外現居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注意】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
2、自愿戒毒及戒毒醫療機構
吸毒人員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3、強制隔離戒毒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1)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2)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
5、社區康復
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