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立法機構和政府行政機關為規范個人和組織的行為、維持社會各方面的運行秩序和對社會各個方面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法的種類】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等各種規范性文件。
2、法的表現形式
3、法規的制訂過程
類型 | 主體 | 程序 |
法律制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 提議—審議—表決通過—發布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 |
國務院部門規章 | 國務院部門 | 《立法法》規定 |
地方性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 《立法法》規定 |
要點 | 主要內容 |
主體 | 1、黨和國家政治組織在社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2、最重要主體是政府行政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3、其他各類組織在社會政策制定和實施中具有重要作用; 4、廣泛意義上——全體民眾是社會政策的主體。 |
對象 | 1、普惠型社會政策模式:面對所有民眾,提供的福利待遇或服務; 2、特惠型社會政策模式: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難個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會服務。 |
【注意】普惠型和特惠型社會政策的優缺點
類型 | 優點 | 缺點 |
普惠型 | 對象覆蓋廣,社會效益大,程序簡單 | 花費資金高,貧困針對性不強 |
特惠型 | 花費資金少,貧困針對性強 | 覆蓋窄,效益低,程序復雜 |
政府公共財政是各項公共政策得以實施的重要資源支撐體系。
2、各種社會力量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的投入
社會組織、居民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境外組織和個人、資金、人力投入。
3、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的社會政策資源模式和運行方式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承擔一定責任;減免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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