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員對象范圍【2022修改】
1、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注意】
1、對象: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2、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無勞動能力情形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無生活來源情形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
4、無履行義務能力情形
(1)60周歲以上或重度殘疾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無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基本原則
原則 | 主要內容 |
堅持托底供養 | 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
堅持屬地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 |
堅持城鄉統籌 | 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 |
堅持適度保障 | 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覆蓋、可持續。 |
堅持社會參與 |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 |
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新規】
1、申請及受理
(1)提出: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書面申請);如有困難可委托村(居)委員會或他人。
(2)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
2、審核確認
要點 | 主體 | 時間 |
調查核實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意見公示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7天 |
審核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
【注意】—抽查核實
縣級民政部門全面審核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
四、供養內容、標準和形式
要點 | 主要內容 |
供養內容 |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療; 4、辦理喪葬事宜; 5、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住房救助; 6、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教育救助。 |
供養標準 | 1、基本生活標準:滿足基本所需; 2、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 |
供養形式 | 1、分散供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服務。 2、集中供養 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就近安排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8周歲,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
五、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類型
1、公建公營模式;2、探索公建民營模式;3、探索合建合營模式。
【經典試題】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負責特困人員供養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的主體是申請人本人戶籍所在地的( )
A、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B、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C、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D、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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