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受災群眾自救
2、自然災害救助組織工作實行的是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1)國家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救助活動
(2)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具體工作及國家減災的具體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救助工作;
(4)村、居委會、企事單位:協助救災、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4、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5、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6、災后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二)各部門主體工作
主體 | 工作 |
縣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 | 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縣以上人民政府 | 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交通、通信等裝備) |
國家 |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 |
國務院糧食和物質準備部門 | 制訂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規劃,并組織實施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 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
1、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
2、關于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
程序 | 主要內容 |
申請 | 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 |
公示 | 經村委會、居委會民主評議,在村、社區公示 |
審核 | 村委會、居委會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
審批 | 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
【注意】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制定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1)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后果的;
(2)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4)不及時歸還征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5)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1、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統籌協調;
(2)鼓勵支持,引導規范;
(3)效率優先,就近就便;
(4)自愿參與,自助為主。
2、重點范圍
階段 | 主要內容 |
常態減災階段 |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日常減災工作(風險評估、應急演練等) |
緊急救援階段 | 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參與 |
過渡安置階段 | 協助災區政府開展受災群眾安置、照顧、心理疏導等工作 |
恢復重建階段 | 了解災區恢復重建需求,參與重建工作 |
3、主要任務
(1)社會力量參與救災面臨的問題和需求為導向,抓緊完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有效參與救災工作的保障條件;
(2)具體任務:完善政策體系、搭建服務平臺、加大支持力度、強化信息導向和加強監督管理。
【中級法規備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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