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鄉救助對象和形式【2022修改】
1、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情形 | 內容 |
申請醫療救助對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特困供養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重點救助對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 |
拓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 | 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 |
2、城鄉醫療救助的形式
(1)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2)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注意】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二、申請與審批程序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提出)—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
三、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籌集
(1)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2)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
(3)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注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
2、使用
(1)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相關政策規定;
(2)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補償后,救助對象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3)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兼顧門診救助。
3、支出
(1)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財政直接支付
(2)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先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和醫療救助補助的費用,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
(3)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地區,救助對象出具報銷補償審核表、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票—醫保部門—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
4、管理
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五、醫療救助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銜接
要點 | 主要內容 |
保障對象銜接 | 1、做好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2、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
支付政策銜接 | 1、落實大病保險傾斜性支付政策; 2、提高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水平; 3、實行縣級行政區域內困難群眾住院先診療后付費。 |
經辦服務銜接和監督管理銜接 | 1、按照精準測算、無縫對接的工作原則和“保險在先、救助在后”的結算程序,準確核定結算基數,按規定結算費用; 2、相關部門強化服務運行監管,做好醫療服務行為的質量監督和規范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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