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種類
1、從繼承遺產的方式來看
種類 | 含義 |
法定繼承 |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 |
遺囑繼承 | 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
2、從參與繼承的地位來看
種類 | 含義 |
本位繼承 | 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 |
代位繼承 | 原本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時,由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地位繼承遺產的繼承。 |
轉繼承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應得遺產份額轉由其本人的繼承人繼承。 |
【注意】—遺產的特點
1、時間上的限定性—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內容上的財產性—遺產僅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3、范圍上的限定性—遺產必須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
4、性質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擁有的合法財產才屬遺產。
二、繼承權的喪失、接受和放棄的法律規定
1、繼承權的喪失的原因(5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2、繼承權的喪失種類
種類 | 內容 |
相對喪失 | (1)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 (2)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3)日后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
絕對喪失 |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屬于繼承權的絕對喪失。 |
3、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
(1)繼承權接受的方式:書面或口頭、默示方式;
(2)繼承權放棄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繼承人表示;
(3)繼承權放棄的時間: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注意】
繼承權放棄要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那么就視為接受。
三、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
2、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喪偶兒媳對公婆和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3、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遺囑的訂立
1、遺囑的內容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遺產名稱、數量,指定遺產分配方法金額份額;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4)補充繼承人;
(5)遺囑執行人。
【注意】
(1)公民還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2)自然人可以在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不愿繼承或受遺贈時,指定其他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
(3)后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候補繼承人、候補受遺贈人,也稱補充繼承人、補充受遺贈人。
2、遺囑的形式
形式 | 主要內容 | 要求 |
公證遺囑 | 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 最有力、可靠 |
自書遺囑 | 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 最常見、本人簽名、注年月日 |
代書遺囑 | 遺囑人口授,他人代寫 | 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 |
打印遺囑 | 遺囑人打印完成 | 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 |
錄音錄像遺囑 | 口述,經錄音、錄像磁帶錄制而設立 | 兩個以上見證人 |
口頭遺囑 | 以口頭形式設立 | 危急情況下、兩個以上見證人 |
【注意】—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
3、遺囑的有效和無效情形
情形 | 內容 |
有效 |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法律行為必須合法有效。 (4)遺囑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以確保遺囑的真實。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繼承份額。 |
無效 | (1)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 (2)受脅迫、受欺詐所立的遺囑; (3)被偽造的遺囑;假借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遺囑內容被作了更改,內容不是真實意思表達; (5)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部分內容無效。 |
【注意】
1、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2、如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情形,以最后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