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將于年內正式啟動。1994年1月1日以后進入教師隊伍的人員和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將可以根據法定的教師資格認定程序獲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只有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方可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為保證教師素質,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實行教師許可證制度,即教師職業證書制度。我國于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首次以國家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原國家教委于1996年下發了《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蘇、湖北、廣西、四川、云南的部分地市進行了教師資格認定試點工作。為積極穩妥地做好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工作,教育部在總結教師資格過渡和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具備規定的相應學歷和教育教學能力。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還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面試、試講。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將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及《教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