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公告
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將于2017年1月7日至8日舉行,全省共有5390名考生參加考試。
為確保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順利進行,以及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我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加大防范考試作弊的力度,嚴防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發生。一是所有考生進入考場必須進行安檢;二是考試全過程進行監控錄像;三是考點實施封閉管理,考生憑證出入考點考試區域;四是嚴格對照檢查考生身份;五是細化規范面試操作流程,各類考試工作人員嚴格按規程操作。
考生在考前須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要在考試前一天到考點了解熟悉考點、面試地點安排情況;二是要及時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link.233.com/27628)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認真閱讀《準考證》上面的注意事項。入場時須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務必帶齊。在考試時,不允許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三是要自覺遵守承諾,誠信應考,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面試結束自覺將試題清單、備課紙上交面試考官,嚴禁將試題清單、備課紙等帶離考場,若有違規、作弊等行為,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為加大社會各界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的監督,增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省在2016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期間設立對各種違規作弊行為的舉報電話,舉報電話為13098999761。
海南省考試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考點考前聯系電話 |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 | 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 | 65888773 |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文科樓 | 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文科樓) | 65888773 |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 | 三亞市育才路1號 | 88651874 |
瓊臺師范學院 |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 | 65735002 |
附件2:面試程序
第一步:候考。考生持面試準考證、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考生持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活動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定問題。考生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考官從題庫中隨機抽取2個規定問題,要求考生回答。時間5分鐘左右。報考中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老師的考生面試時,沒有回答規定問題的步驟,其它步驟不變,面試時間20分鐘。
第五步:試講/演示。考生按照準備的教案(或演示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面試結束。考生向面試考官提交試題清單和備課紙,領取準考證和出場證后按照面試考官示意離開考場。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
附件3:面試項目及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序號 | 幼兒園教師 | 小學教師 | 中學教師 | |||
項目 | 分值 | 項目 | 分值 | 項目 | 分值 | |
1 | 職業認識 | 10 | 職業認識 | 5 | 職業認識 | 5 |
2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5 |
3 | 儀表儀態 | 10 | 儀表儀態 | 10 | 儀表儀態 | 5 |
4 | 交流溝通 | 15 | 言語表達 | 15 | 言語表達 | 15 |
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6 | 了解幼兒 | 10 | 教學設計 | 10 | 教學設計 | 10 |
7 | 技能技巧 | 20 | 教學實施 | 25 | 教學實施 | 35 |
8 | 評價與反思 | 10 | 教學評價 | 10 | 教學評價 | 10 |
附件4: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參加考試,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在規定時間進入候考室。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考生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等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
五、考生在監考員點名后應迅速前往面試考場。
六、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監考員核驗。
七、面試結束后,考生應將試題清單和備課紙上繳面試考官,領取“出場證”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管理規定處理。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考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附件5: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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