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2019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報名現場審核公告已發布,審核事宜如下:
一、十堰教師資格證考試具體時間安排
1.網上報名時間:9月3日9:00至6日16:00;
2.現場審核時間:9月3日9:00至6日17:00;
工作時間:上午8:30-11:55,下午15:00-18:00
3.網上繳費截止時間:9月8日24:00。
4.準考證打印時間:10月28日至11月2日
5.筆試考試時間:11月2日(周六)
6.筆試成績查詢時間:12月10日起。
二、十堰教師資格證筆試報名現場審核地點
筆試報名設立現場確認點兩個,具體情況如下:
(一)漢江師范學院:僅接受漢江師范學院在校生現場審核確認。具體地點十堰市漢江師范學院圖書館東門一樓大廳(十堰市北京南路18號)。
聯系電話: 0719-8846111。
(二)招生考試院服務部:接受其他社會考生現場審核確認。具體地點為十堰市北京北路72號市教育局附樓一樓大廳,可乘坐15路,28路,18路,85路,16路,31路公交車到體育中心站。
聯系電話:0719-8672086。
三、十堰教師資格證筆試報名現場確認流程
登入報名網站(ntce.neea.edu.cn)→考生注冊→填寫個人信息→上傳照片→選擇考區→選擇類別→選擇科目→提交審核→到確認點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簽字確認→資料上交→網上繳費→確認報名成功
四、十堰教師資格證筆試現場審核條件及資料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在十堰市報名參加考試:
1.十堰市戶籍或持有十堰市居住證(有效期內);
2.學歷要求: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含省教育廳評估合格的具備舉辦學前教育資質的四所中等職業學校:十堰高級職業學校,竹山縣職業技術集團學校,鄖陽科技學校,丹江口職業技術學校)及以上學歷;
(2)報考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報考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報考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二)現場審核確認時,根據戶籍和居住證(有效期內)所在地情況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一類:十堰市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正反面復印) |
2 | 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原件或學信網上學籍報告 |
第二類:十堰戶籍社會考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正反面復印) |
2 | 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原件或學信網上學籍報告 已畢業的考生: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3 | 戶口簿原件及戶口簿主頁復印件、有考生信息頁的復印件或集體戶口人員需提供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第三類:持有十堰市居住證(有效期內)的外省市戶籍社會考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正反面復印) |
2 | 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3 | 十堰市公安部門辦理的居住證 |
第四類:港澳臺居民
1 | 港澳居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臺灣居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上述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需在有效期內,正反面復印) |
2 | 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原件或學信網上學籍報告 已畢業考生: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報考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除需提供相關學歷證書外,還須提供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的證明材料。
如果學歷材料為國外學歷,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五、十堰教師資格證筆試繳費標準
筆試報考費繳費標準為每生每科70元(鄂價費規[2013]28號)。
六、十堰教師資格證特別提醒
1.今年首次將“人事關系所在地”改為“居住證所在地”,請外省市戶籍社會考生提供十堰市公安部門辦理的居住證。
2.漢江師范學院的在校學生可在本校確認點進行資格審核;其他社會考生到十堰市招生考試院服務部進行資格審核。
3.考生填報個人信息時,請務必保證信息準確無誤,如因個人信息填報錯誤(如姓名加標點符號,名字中間有空格,名字錯輸入為同音字等),導致無法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成績無效的,責任自負。
4.現場審核通過后,即可完成網上繳費,如果無法繳費,請速到審核現場向工作人員說明情況。9月8日24:00之前未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名資格。
5.考試現場審核時要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遵守考試紀律。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接受考試機構的處理。
6.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后,可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詳細公告內容進入十堰市招生考試院查看,查看公告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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