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新疆自治區計委、新疆自治區物價局
發布文號: 新計價非字[2000]1468號
自治區教育廳:
你廳新教計(2000)69號、70號《關于調整自治區自學考試收費標準函》收悉。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考試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1199號)和自治區財政廳、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教育廳自學考試辦公室收費問題的復函》(新財綜字(2000)127號)的規定,現將教育廳自考辦考試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自學報名考試費(含社會性考試):由現行每科次25元調整為35元。其中:20元由自治區自考辦用于支付命題及命題會議費用、試卷的印制、加密、運輸、登分建檔、巡視監考和自考辦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業務開支等;其余15元,地州自考辦留12元,縣及縣以下自考辦留3元,主要用于考前宣傳、保密、試卷押運、租用考場、監考費以及報名期間工作人員補助等費用支出。
2、畢業生審定費:每生20元,其中3元留地州。
3、查卷費:每生5元;查分費:每門1元。
4、畢業生論文指導費:120元/生,由主考院校收取。
5、特殊考試按新價非字(1994)13號文件執行。
6、中英合作商業管理和金融管理專業自學考試費,每生每科80元。其中60元上交國家考試中心。
7、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費(含口語考試費用):
一級B、一級、二級每生每級30元。
三級、四級、五級每生每級70元。其中5元上交國家考試中心。
8、劍橋少兒英語考試費,每生每級80元。其中65元上交國家考試中心。
9、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費,每生每門50元,其中35元上交國家考試中心。
10、委托、驗收和認定學歷考試費按新價非字(1992)73號文件執行。
以上收費標準自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執收單位接此通知后,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并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計劃(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