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復函
省教育廳:
你廳《關于申請適當調整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浙教函〔2012〕279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規定,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筆試(含機考;報考高中、初中教師資格含3科;報考小學、幼兒教師資格含2科)每人每科68元;面試(教師專業技能考試)每人每次280元。以上收費標準均已包含上交國家的考務費,不得在上述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二、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費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依據國家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費〔2009〕46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