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操作辦法
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規范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工作的通知》(教資字[2009]17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工作,保障教師資格證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現將本市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操作辦法公布如下:
一、辦理機構
各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具體辦理由各區教育局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及認定申請表遺失。原證書頒發機構已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教育機構承擔職責。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具體辦理由上海市教委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及認定申請表遺失。
二、辦理范圍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損毀。
除外情況:教師資格證書及認定申請表因違法被查沒的不得申請補辦。
三、辦理地址及時間
具體地址如下(工作時間上午9:00-11:00,下午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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