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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海南教師資格證考試時間公告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2016年10月27日
導讀: 2016年下半年海南教師資格證考試11月5日舉行,海南教師資格證準考證打印時間為10月30日。

關于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公告

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11月5日舉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時間

11月5日(星期六)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兒 園

101綜合素質

(幼兒園)(紙筆考)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小     學

201綜合素質

(小學)(紙筆考)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初級中學

301綜合素質

(紙筆考)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303-317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高級中學

403-418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中職文化課

中職專業課

 

中職實習指導

 

初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數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歷史與社會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科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報考初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自己報考的學科參加考試。

高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數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通用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報考高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自己報考的學科參加考試。

二、考點設置與考試地點

考點名稱

考點地址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

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

海南師范大學桂林洋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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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

三亞市育才路1號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五指山校區

五指山市泰翡路1號

瓊臺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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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

口市海秀路59號

口市瓊中學高中部)

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396-2號

??谑械谒闹袑W(中部)

??谑邪埬下?8號

口市第九中學

口市海秀路26號

口市瓊山華僑中學(初中部)

??谑协偵絽^鳳翔東路2號

市實驗中學

市河東路82號

三亞市第二中學

三亞市解放路426號

考生參加筆試的地點以準考證上的為準。10月30日開放打印準考證,考生登錄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http://link.233.com/27628)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三、考場規則

1.考生開考前30分鐘,經“安檢”后持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進場。

3.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考員說明情況。

5.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6.如遇特殊原因,需經監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7.考生遇試卷分發、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的問題應立即舉手與監考員聯系。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監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用2B鉛筆填涂。

9.作答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10.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11.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向監考員示意,待監考員收卷后,經允許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經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12.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如有違反后果自負。監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考員等考試規定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違法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   如果發現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作弊,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學校。違規考生應配合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和處理,簽署并接受《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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