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教師資格證申請人完成網上報名后,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現場審核(各認定機構的現場審核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受理范圍請咨詢本人所選認定機構或關注該認定機構發布的信息)。現場審核申請人需攜帶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1)在戶口所在地申請認定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和本人戶口簿或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2)在居住地申請認定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和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
(3)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和在讀研究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認定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和注冊信息完整的學生證原件;
(4)港澳臺人員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明
(1)學歷信息通過“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核驗的不用提交學歷證書原件。不能核驗的需提供學歷證書原件。
特別提示:建議學歷信息不能核驗的申請人提前在學信網進行學歷認證。
(2)持港澳臺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申請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港澳臺學歷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持有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申請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僅此學歷學位認證證明視為有效。
3.普通話等級證明
本人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信息通過“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核驗的不用提交普通話證書原件。不能通過核驗的需提供普通話證書原件。
特別提示:申請人在全國普通話培訓測試信息資源網(網址:http://link.233.com/26235/studentscore)查詢不到成績,以及證書領取、證書補辦等問題,請聯系您參加普通話測試的測試站進行咨詢。
4.教育教學能力合格證明
非師范教育類畢業者,參加“國考”的,提供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原件(經教師資格認定信息系統電子信息比對無誤的可不提交);“國考”僅筆試科目合格者,提供筆試科目合格證明;參加內蒙古自治區統一組織的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的,提供兩科《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師范教育類畢業者,應提供《畢業生成績登記表》原件,2019年師范類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在校期間合格學業成績單。
5.體檢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檢查合格證明。具體的體檢醫院和時間安排咨詢本人所選認定機構或關注該認定機構發布的信息。
6.無犯罪記錄證明
(1)內地申請人無需個人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到公安機關核查。
(2)港澳臺居民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需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申請人自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有關部門開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所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函件》(附件2、3),由申請人填寫后交給現場確認點,待函件辦理完畢后,由申請人到認定機構領取,并將函件交給香港或澳門的警務部門,兩地警務部門核實后,將函件返回出具函件的省級機構,省級機構再將核查結果通知有關教育局作為認定依據。具體的辦理程序請咨詢香港或澳門警務部門。
7.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張(與報名上傳的照片和體檢表上的照片同底)。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除提供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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