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高等院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已取得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的人員可在西藏認定教師資格證,除此之外,還想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
(二)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并參加縣級(含)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三)普通話等級合格。
(四)非師范教育專業畢業人員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且成績合格。
(五)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的非師范教育專業畢業人員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且合格。
(六)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或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打印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國考人員,申請人戶籍、人事關系或居住地(須辦理當地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在西藏的。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其他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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