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含相同層次,下同)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認定教師資格:
1、組織宣傳國家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公布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具體工作程序,公示受理申請的時間與地點、需要提供的證件與材料等。
2、受理申請人的申請,驗收證件及有關材料。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受理個人的申請,驗收證件及有關材料。如材料不齊備,應當一次性告之如期完備。
高等學校相關部門將本校2009年應屆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材料,分類匯總后統一提供給學校戶籍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如證件或材料不齊備,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一次性告之學校如期完備。
3、組織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且不符合免修條件的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補修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參加2009年4月12日省教育廳組織的考試,每科考試滿分為100分,達到60分為合格,考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在江西教育網公布考試成績,考試成績合格頒發單科合格證書。
4、組織普通話測試和體檢。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組織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到規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證明材料當年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有效。
5、組織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江西省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贛教人字[2002]5號)的規定,成立相應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進行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規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廳《關于2003年全省申報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贛教人字[2003]35號)執行。
6、上網認定,頒發證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申請人認定教師資格的申請材料,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條件,對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者,上網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有條件的地方要通過報刊、電臺、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教師資格證書向通過教師資格認定的人員免費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必須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