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咨詢與答復
1、問: 到何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答: 申請者須根據本人擬申請教師資格種類,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2 、 問: 教師資格認定的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省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是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越級認定。
3 、 問: 對普通話水平及證書有何要求?
答: 申請人普通話必須達到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水平,并取得由國家語委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證書須加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章和鋼印,否則無效。
4 、 問: 什么是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答: 1997 年經國家標準局審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為部頒標準。該標準把普通話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每級各設甲、乙、丙,共三級六等。
5 、 問: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哪些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不需要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
答: 以下三類人員可以免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 1 )已在高等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或者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學習過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單科結業證書者。( 2 )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舉辦或委托師范院校組織舉辦的高校崗前培訓,學習過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證書者。( 3 )參加地級以上市教育局(教委)組織舉辦或委托市教育學院或教師進修學校舉辦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培訓(每門課程 32 學時以上),并取得合格證書者。
6 、 問: 什么是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有哪些測評項目?
答: 教育教學能力包括身體條件、普通話水平和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教育教學能力測評就是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測定與評價,考察其是否具備當教師的基本職業能力和素質。測評項目包括試講和面試兩部分。通過試講,考察申請人的教學設計、教學方法、教學技能和教學效果。通過面試,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態、行為舉止、思維能力、口頭表達能力以及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理論解決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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