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或應屆畢業生的就讀學校所在地,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
(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應屆畢業生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作出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前應取得畢業證書。
(四)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思想品德經鑒定合格。
(五)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應當接受規定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參加相關考試、測試,并達到相應要求。
1.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教師培訓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個學期的教師教育專業培訓和教育實習,經考察(考試)確認為培訓合格;
(2)參加湖南省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并取得相應的《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考試合格證》和《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兩個單科合格證取得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有效期為自后取得的單科合格證發證之日起3年,下同)。
(3)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并合格。
2.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應參加湖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并取得《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合格。
(六)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七)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其中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為學校所在地的市州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以免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普通話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