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師資格制度問題解答
(一)從事教師工作是否必須具備教師資格?在民辦學校任教是否不需要具備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后,只有具備與學校辦學層次相應的教師資格(即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才能被各級各類學校(含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聘任擔任教師工作。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將不能從事教師工作,不能享有教師的法定權益。
(二)在外地取得的教師資格,在青島是否有效?教師資格是否有使用期限?
教師資格作為一種法定國家資格一經取得,即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域、時間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
(三)具備了教師資格,是否就可以從事教師工作,享受教師待遇?
教師資格是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而不是全部條件,并不是具有教師資格的人都一定能夠從事教師工作,具有教師資格的人是否能從事教師工作,還要受教師編制、學校師資需求、教師隊伍學科結構、聘任條件等方面的限制。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只有通過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進行雙向選擇并被聘任為教師后,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教師義務。
(四)教師資格分哪些種類?
教師資格共分為七個類別:
1.幼兒園教師資格;
2.小學教師資格;
3.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山東省暫不面向社會人員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從事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以上的分類確定類別。
(五)教師資格的適用范圍和融通性如何?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其中,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教師,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不能與其他教師資格融通。
2011年山東省教師資格證考試報考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