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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要求
(一) 關于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問題。
1、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補學和考試。
(1)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已學完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并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人員。
(2)取得教育學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3)已參加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或者參加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自學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
(4)在高等學校已受聘擔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員)及以上教師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
2、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在所讀學校取得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成績,不能作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免試依據。
3、2001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不能再作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免試依據。
(二)關于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問題。
1、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補學和考試。
(1)取得中等職業(專業)學校(含職業高中)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
(2)取得高等本科學校(院)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
(3)取得高等專科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
(4)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專科畢業學歷(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
(5)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科畢業學歷,已學習了普通教育學、普通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申請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以下教師資格的人員。
(6)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專科畢業學歷(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已學習了普通教育學、普通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下教師資格的人員。
(7)取得高等學校教育學專業本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高級中學及其以下教師資格的人員;取得高等學校教育學專業專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下教師資格的人員。
2、下列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其所學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成績,可作為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依據。
(1)普通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應屆學生通過國家“專升本”考試,進入高等本科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習,取得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其所學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成績,可作為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成績。
(2)通過成人高考(專升本)取得師范教育類專業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按照教育部頒發的《中學教師進修高等師范本科(專科起點)教學計劃》的規定,其所學的“現代教育理論”成績,可作為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教育學成績。
(3)取得廣播電視大學師范教育類專業本(專)科畢業學歷的人員,根據四川廣播電視大學頒發的《教育科師范教育專業教學計劃》的規定,“中學教育學”、“中學心理學” 作為必選科目,其所學的“中學教育學”、“中學心理學”兩門課程成績,可作為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成績。
3、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在申請認定與其學歷相一致的教師資格時,如不能提交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合格成績的,仍應參加相應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如提交的成績不齊的,應參加所缺科目的考試。其他證明材料一律不能作為認定教師資格的依據。
4、取得高等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如不能提交小學(兒童、學前)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含心理學)合格成績的,應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相應層次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
5、取得高等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仍應按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教人[1996]29號)和《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暫行條例》(教人廳[1997]6號)的規定,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等學校教師的崗前培訓,或者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