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 | |
特征 | (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 (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 (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 |
申訴范圍 | (1)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由《教師法》規定的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
受理機關 | 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主管的教育部門; 如果是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
某縣中學教師李某對學校給予他的處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申訴的機構是( )。
A.學校教工代表大會
B.當地縣級人民政府
C.當地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D.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常見學員提問】有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也有當地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老師不是都可以向他們申訴嗎 為什么只選擇當地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學霸點撥】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被申訴人僅限于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門,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但不能以政府為被申訴對象。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列入教師申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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