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人發〔1999〕34號)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發〔1999〕34號)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2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2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附件2
工作年限證明
茲證明 同志, 學歷,在我單位從事 專業工作滿 年。
(以下內容為免二科人員填寫)
受聘擔任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 年。
該同志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能夠遵守法律法規,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本證明真實性由本單位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報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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