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安徽省藥監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藥店處方藥銷售必須嚴格規范,執業藥師需要在崗履職。詳情如下: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全省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控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規定
(一)藥品零售企業禁止銷售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經營的藥品。對限量銷售的品種,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二)藥品零售企業須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方式憑處方銷售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列入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品種。
(三)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區陳列,并貼有專有標識。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媒體或門店內外違規發布處方藥廣告。
(四)加強對高風險藥品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銷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風險藥品的,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要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證藥品質量,并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認真落實執業藥師在崗履職
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并嚴格按照業務規范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配、銷售;執業藥師不在崗,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其他允許銷售的處方藥,應當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處方和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應當保存2年備查。
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可以在執業藥師或“經確認的從業藥師”的指導下,憑購藥者病歷上的醫囑登記銷售,并認真填寫全省統一的“處方藥銷售登記表”(見附件),完善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品種名稱、批號、數量、時間等信息。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每一家藥品零售企業,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要結合GSP認證跟蹤檢查、專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進一步加強監管。對在檢查中發現執業藥師不在崗履職或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按從重情節進行嚴肅查處。
附件:處方藥銷售登記表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5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去年8月商務部發布了《全國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后,不少業內專家認為藥店處方藥銷售也將迎來最嚴管制,沒想到現在安徽省已經開始行動起來。全國藥店分類分級一旦實施后,藥店處方藥銷售還會更嚴格,對于執業藥師的監管也會越來越強。對于藥店和執業藥師來說,這是挑戰,更是機遇,不知道各位是否做好迎接的準備了呢?
最后233網校小編附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12種藥品由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品種名單:
藥品名稱 | 非處方藥類別 |
---|---|
補腎潤肺口服液 | 甲類 |
定坤丹 | 甲類 |
黃芪精顆粒 | 乙類 |
金銀花軟膠囊 | 乙類 |
人參蜂王漿咀嚼片 | 乙類 |
小兒柴桂退熱顆粒 | 甲類 |
小兒柴桂退熱口服液 | 甲類 |
小兒退熱顆粒 | 甲類 |
心腦欣丸 | 甲類 |
銀黃顆粒 | 甲類 |
聚維酮碘藥膜 | 甲類 |
維生素B12滴眼液 | 甲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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