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和便民服務的意見》的通知,共包含18條具體措施來促進藥品零售企業發展。一起來看看,具體通知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文件精神,促進我省藥品零售企業高質量發展,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提升我省藥品零售整體水平,確保公眾用藥安全、可及、便捷,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關于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現制定以下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和便民服務的意見。
一、推動藥品零售企業轉型升級
(一)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做大做強。推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利用參股、控股、聯合、重組、兼并、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整合其他藥品零售企業(含單體藥店),培育大型藥品零售連鎖骨干企業。
(二)支持藥品批發企業拓展經營方式。鼓勵藥品批發企業按照批零一體的經營方式,開辦零售藥店、兼并單體零售藥店或者投資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整合配送資源,減少配送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三)支持藥品零售企業延伸供應鏈條。積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向新建居民區、城鄉接合部、農村邊遠地區等藥店比較少的區域布局發展,實現藥品流通對基層的有效覆蓋,提高農村及偏遠地區藥品供應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二、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便民服務
(四)支持非藥品經營場所銷售乙類非處方藥。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機場、火車站、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場所內設置藥品銷售專柜,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允許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商業主體在營業場所設置藥品銷售專柜,銷售乙類非處方藥,豐富群眾購買使用渠道。
(五)支持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動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大型公共場所、街道社區、住宅小區等區域內設置自動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依托自身實體藥店在注冊地址設置自動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以方便群眾購買使用。
(六)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進行“專業化藥店”探索。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建立主要以藥事服務、藥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務為價值的新型專業化藥店,為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藥學技術服務。
(七)支持藥食同源產品開架銷售。允許進入藥食同源目錄的精包裝中藥飲片可不憑處方開架銷售。
三、鼓勵“互聯網+藥品流通”發展模式
(八)支持藥品零售企業實現藥品銷售模式“線上線下”融合。在落實藥品質量可追溯并確保線上線下融合,銷售、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安全,以及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條件下,藥品零售企業可以“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允許同一連鎖門店之間調劑藥品,實現“就近取藥”“就近送藥”(特殊藥品除外)。
(九)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鼓勵具備條件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設置遠程審方中心,允許執業藥師統一注冊在總部,利用網絡平臺開展遠程審方服務銷售處方藥。
(十)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電子處方共享服務工作。鼓勵藥品零售企業對接“甘肅省電子處方信息共享平臺”,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與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醫療服務機構在明確責任、健全管理的基礎上,合作建立電子處方共享平臺,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
四、提高藥品配送效率
(十一)支持批零一體的藥品經營企業優化管理。在流向清晰、質量可追溯的前提下,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為其開辦的藥品零售單體藥店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業務;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資人的,藥品批發企業可以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業務。
(十二)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作為第三方開展藥品物流配送業務。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甘食藥監發〔2018〕72號)要求,委托可以開展第三方藥品物流配送業務的企業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業務。
(十三)合理處置合法合規、質量合格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藥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或責令停止經營的,允許其連鎖門店將配送中心(倉庫)已辦理出庫的和連鎖門店庫存的合格藥品在藥品有效期內銷售完為止。
五、推進藥品流通領域資料電子化和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
(十四)支持醫藥流通領域開展藥品資料電子化管理。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按照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我省開展〈醫藥流通領域電子資料管理的可行性及應用推廣研究〉國家課題試點工作的通知》(甘藥監函〔2019〕126號)要求,積極對接平臺試點運營平臺(首營電子資料交換平臺WWW.001PT.COM),全面開展首營資料電子化交換與管理。
(十五)支持醫藥流通領域藥品追溯體系建設。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按照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甘藥監發〔2019〕94號)要求,加快推進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力爭到2020年底,在全省范圍內實現藥品制劑(除中藥飲片)全品種全過程信息化追溯。
六、明確責任,強化服務和監管
(十六)切實強化主體責任。藥品生產經營者是藥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的藥品質量安全負責。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從事經營和管理活動,保證經營藥品的質量安全,履行好主體責任,做到守法誠信自律,自覺接受屬地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及社會監督,對公眾用藥安全負責,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十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全覆蓋監管的要求,履職盡責、勇于擔當,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增加飛行檢查頻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要打出聲威,形成震懾,有效規范藥品經營秩序,履行好監管職責,保障藥品質量安全和公眾用藥安全。
(十八)著力提升服務水平。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主動為藥品零售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優質服務,鼓勵各地區出臺具體的辦法或規定。對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等有關審批備案管理事項,要簡化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為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和便民服務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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