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省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關于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該通知中主要是針對專項檢查工作內容和安排的通知。本文主要把跟零售藥店息息相關的幾點整理如下,藥店人們都需要了解一下:
一、是否存在執業藥師“掛證”、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不在崗,處方藥銷售不規范的情況
這部分主要講的是關于執業藥師配備的問題,藥品分級分類管理后,不同的藥店配備的執業藥師數量不一樣,如果銷售中藥飲片的話,還需配備一名中藥執業藥師。而且如果執業藥師不在崗,藥店是無法銷售處方藥的。
所以該通知表示,要針對執業藥師在崗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二、檢查藥品零售企業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證照,掛靠走票經營現象
掛靠經營藥品是指藥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被掛靠者)為其他無證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掛靠者)提供藥品經營場地、資質證明及票據等條件,以使掛靠經營者得以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這種行為嚴重擾亂藥品市場流通秩序,甚至為假劣藥品流入市場提供了機會,給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帶來極大隱患。所以這次也是重點檢查這個內容。
三、是否存在從非法渠道購進或者非法回收藥品的情況
《藥品管理法》的第三十四條明確提出,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也強調,藥品的購銷存須可追溯。當藥店出現藥品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時,購進的渠道是否合法、產品來源是否可追溯,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處罰結果。
四、是否存在藥品陰涼柜、冷藏柜形同虛設,不開啟冷藏柜或柜內存放生活用品
藥品陰涼柜主是為了存儲藥品,隨著醫學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藥品需要冷藏才能保證藥品的功效和質量。如果那些藥物不進行冷藏,可能會發生變質。
五、是否存在藥品與非藥品混放,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混放的現象
按照GSP的規定,藥品要求分類管理。藥品在陳列時:藥品與非藥品是要分開存列(掛非藥品區綠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要分開陳列(掛處方藥區綠牌和非處方藥區綠牌)。
六、是否在營業場所外私設倉庫
增加和變更倉庫必須要到藥監部門辦理變更倉庫地址。如果在營業場所外私設倉庫是違法行為。
七、中選藥品在零售藥店采購和銷售是否符合國家醫保相關規定
這個檢查是毋庸置疑。藥品的采購和銷售,國家都是有嚴格規定的,為了保障藥品在到達顧客手中前是合格的,必須大力檢查。
不僅陜西,還有江西、山西、甘肅、寧夏、湖北等地區也已發文表示,要開始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零售藥店的藥品質量溯源問題及執業藥師在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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