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發布醫療保障管理辦法,通過在藥店設立“醫保藥師”,負責核查參保人員的醫療憑證并進行醫藥服務,醫保藥師由具備執業藥師證書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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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藥師是什么意思,是執業藥師嗎
溫州市醫療保障局發布的《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師協議管理規則(試行)》中正式提出“醫保藥師”這一概念。
“醫保藥師”是指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且在定點零售藥店注冊執業,并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議的執業藥師,這些執業藥師實行服務編碼和協議管理。
1、已依法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2、熟悉基本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格按照醫療保障政策規定執行;
3、自愿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并履行醫保藥師服務協議。
同時《規則》中還明確:定點藥店負責將執業注冊地點在本藥店的醫保藥師與其服務編碼錄入藥店結算系統,并在醫藥費用結算時按要求上傳相關信息數據,與藥店醫保藥師基礎信息進行匹配。匹配失敗的,相關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予聯網結算。
醫保藥師的工作職責
在安徽省發布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點此查看公告原文)中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在江蘇省發布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點此查看公告原文)中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
(二)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范圍;
(三)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
(四)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
(五)按照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
由此可知執業藥師是成為醫保藥師的必需條件,肯定了執業藥師的重要,執業藥師證書在未來價值會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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