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的注冊要求和條件
根據《關于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注冊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人[2009]439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的申請。申請執業注冊時,除按《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提交注冊申請資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并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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