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第一節 概述
一、印鑒卡用途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二、申請《印鑒卡》的必備條件
(一)有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二)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三、印鑒卡有效期
《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節 印鑒卡的申請程序、審批主體、變更手續
(一)審批主體
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二)申請程序
①醫療機構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辦理《印鑒卡》申請
②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應當于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③對經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可發給《印鑒》,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間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④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備考復習:2016年《藥師管理與法規》輔導資料 模擬試題 最新章節練習 每日一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