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節 總則
(一)執業藥師認定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二)配備執業藥師的規定
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節 考試
一、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發放及效用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第三節 注冊
(一)注冊管理機構與注冊機構
1.注冊管理機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
2.注冊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
(二)注冊必備條件及證書
1.注冊必備條件【德才體用】
①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②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④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2.證書的規定
經批準注冊者,有省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報國家局備案。
第四節 執業藥師的職責
1.基本準則 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守法執法,制止違法行為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3.負責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4.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合理所要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五節 繼續教育
(一)繼續教育的要求
1.執業藥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
執業藥師需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醫藥信息,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執業藥師培訓機構承擔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二)繼續教育的登記
執業藥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并以此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第六節 罰則
(一)違規獲取證書人員的處罰
違規獲取證書人員的處罰: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格證書或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藥師資格,注銷注冊。
(二)執業藥師違規的處罰
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藥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備考復習:2016年《藥師管理與法規》輔導資料 模擬試題 最新章節練習 每日一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