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節 藥店零售
(一)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資格、條件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二)執業藥師銷售處方藥的責任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埋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1.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2.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三)執業藥師銷售非處方藥的責任
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四)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擺放要求
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柜擺放。
(五)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的銷售方式
1.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的銷售方式
2.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3.處方藥不得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4.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第二節 普通商業企業零售
(一)普通商業企業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條件
1.在藥品零售網點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區
2.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登記
3.頒發有乙類非處方藥準銷標志
(二)禁止性的規定
1.普通商業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2.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三)乙類非處方藥的擺放、采購
1.擺放
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時,應設立專門貨架或專柜,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擺放藥品。
2.采購
普通商業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乙類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四)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人員資格
普通商業企業的乙類非處方藥銷售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備考復習:2016年《藥師管理與法規》輔導資料 模擬試題 最新章節練習 每日一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