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準備2015年的同學有問,2015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及教材)變動大嗎?按執業藥師考試以來,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及教材一般是四年一大變,每年如果有藥學新的相關法規,就會在藥事管理與法規中新增加考點!去年就有圈友☆焰志凌人じ給我們整理分析過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會不會有大的變動。
根據之前大綱變動情況,加上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的說法,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會有比較大的變動。建議現在開始學習的同學,可以先在網上下載點之2014年執業藥師資料先了解學習,不要去購買2014年執來藥師考試用書,免得購買后大綱修改后,糾結還要不要購買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用書!
參加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的同學都知道,2014年就藥事管理與法規因有新的法規出來,把大綱做了一定的修改,下面是修改大綱的內容!其實考試也沒有考上幾分,在下面列出了2007年至2014年每年國家局公布大綱變動的通知,從通知中可以看到2007年,在2003年的基礎上,對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做了大的修改,2008年只修改了藥事管理與法規,2009年沒有任何修改。2010年修改藥事管理與法規。
2011年大修改執業藥師考試大綱,2012年只修改了藥事管理與法規。2013年、2014年也只修改了藥事管理與法規!也就是2003-2006年大綱用一套大綱,2007年-2010年用一套大綱,2011-2014年用一套大綱,剛好四年更換一次大綱!到2015年剛好是大更改執業藥師大綱的時間!說到大更改,其實也不大,像2011年大更改,就修改了藥物分析、藥物化學新增了一比藥物,藥學綜合新增加了兩種病!
下面是2014-2007年執業藥師大綱調整通知:
2014年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和國家新修訂、新頒布的藥事管理與法規,經認真研究并征求有關專家意見,現將2014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調整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文件”第四要點“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中,新增《關于2012年 版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電子監管實施工作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10號)作為考試內容。
二、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二小單元“藥事管理體制”中,有關考試內容應按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于 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國辦發〔2013〕24號)、《國家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13〕50號)等文件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相關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等予以調 整。
三、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三小單元“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第二細目“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質量監督檢驗”中,新增《關于發 布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作為考試 內容。
四、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五小單元“中藥管理”第一細目“中藥管理有關規定”中,新增《關于進一步加強中藥材管理的通知》(食藥監〔2013〕208號)作為考試內容。
五、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第一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內 容進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第五小單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7日公布 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做出修改的內容進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將第六小單元《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7〕633號)更新為《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
八、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將第三十九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新為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我們再來看2013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變動情況:
只為有出新的GSP及抗菌藥物應用等。所以在2013年執業藥師考試。修改和增加了這二個藥事管理與法規的考試內容。其它沒有任何變動。到了2012年也是只修改或增加了藥事管理與法規的大綱及內容。其它沒有變動。
調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部分內容的通知
食藥監人函[20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和國家新修訂、新頒布的藥事管理與法規,經認真研究并征求有關專家意見,現將2012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調整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將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調整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新增《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 劃》(國發〔2012〕5號)作為考試內容;將第2細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配套文件”第(4)要點“基本藥物電子監管的規定”調整為“藥品電子監管 的規定”,要求掌握藥品電子監管的基本要求和《2011-2015年藥品電子監管工作規劃》(國食藥監辦〔2012〕64號)的基本內容。
二、將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第十九小單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9號)和第二十小單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 更新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并將其調整到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三小單元“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 驗”項下。
三、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五小單元“中藥管理”中,新增《關于加強中藥飲片監督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11〕25號)作為考試內容。
四、將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第十七小單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局令第7號)、第二十七小單元《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 〔2002〕24號),分別更新為《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1號)、《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衛醫政發〔2011〕11號), 并對具體要求做相應調整。
五、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新增《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11〕442號)作為考試內容。
六、調整內容的具體細目和要點見附件。
七、2012年藥事管理與法規將采用新調整后的大綱作為命題依據,請通知廣大考生結合2011版《考試大綱》的要求和本調整內容做好考試準備工作。調整后的大綱將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發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到了2011年,對大綱做了很大一部份的修改!下面是國家局的通知:2011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公布施行
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資深執業藥師,依據執業藥師崗位職責的實際需要,在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的基礎上,制定了2011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
新版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體例不變,同時根據各學科的發展特點,對原考核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整個考試大綱由考試說明、試題舉例以及中藥學類和藥學類兩類 考試大綱組成。中藥學類包括: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用)、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類包括: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用)、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 藥物分析部分)、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2010年11月12日至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北京組織召開了“2011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審定會”。國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湞作了題為“貫徹落實新醫改政策,完善執業藥師準入標準,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講話。
經過審定,專家們普遍認為,新版考試大綱堅持了“以用定考”的原則,做到了與時俱進,體現了科學性、實踐性和與國情相結合的適用性。大綱結構嚴謹規 范、層次清晰、考點分布均衡,內容上更加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學科之間的協調與銜接更趨合理,有利于引導高等藥學教育對藥學服務型人才的培養,有利于考 查考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對考生復習備考有較好的指導性。
新版考試大綱于2011年1月正式對外公布并施行。這可以說是大修改。
到了2010年,又只對藥事管理與法規進行了修改!
關于調整2010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部分內容的通知
食藥監人函[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結合2009年度國家修訂與頒布的藥事管理法規情況,我司在充分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國家藥物政策與相關制度”的考核內容更新為2009年發布的“深化醫藥衛 生體制改革”相關內容。第二小單元“藥事管理體制”的考核內容,要求按照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0號)確定的內容掌握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第三小單 元“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增加“國家藥品編碼”的考核內容。
二、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第四小單元“高法、高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更新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在第二大單元“藥事 管理法規”中增加《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兩個規范性文件。
三、對《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三大單元“藥學職業道德”第三小單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對執業藥師的道德要求”的考試內容,要求按照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并發布的《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和《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的內容掌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司
2009年沒有對執業藥師考試大納進行過任務修改!到了2008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就只有藥事管理與法規做了一點修改和增加,下面是當時個改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的有關規定,結合2007年度國家修訂與頒布的藥事管理法規情況,我司在充分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新增《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國家工商總局令第27號)、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7號)、《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9號)。
二、將《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更新為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將《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更新為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7〕633號)。
2007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啟用新版考試大綱
下面是2007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變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正是通過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合法執業,以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藥學技術人員。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是執業藥師職業準入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執業藥師資格認定的首要環節。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是執業藥師職業準入的基 本標準,是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統一命題、組卷的法定依據,是應試人員明確考試規則、范圍和內容的必備指南,也是高等藥學教育培養目標的重要參考。
為加強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準入控制,適應執業藥師由過去以藥物為中心轉向以病人為中心,以提供藥品為主逐漸轉向以提供藥學保健服務為主的工作重點轉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方面的權威專家、學者和資深執業藥師,在科學研究分析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的基礎上,遵照以用定考的原則,依據執業藥師崗位職責實際需要的知識、技術和能力,制定了2007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審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