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官方網站公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兩項征求意見稿。這兩項意見稿對于執業藥師考試制度進行幾項重要調整。
改革內容:
(1)中專畢業將不能報考執業藥師,藥學類、中藥學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消工作年限限制
改革前 | 意見稿 |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藥學類、中藥學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一年; (二)具有藥學類、中藥學類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二年。 |
(2)免試專業限定,藥學、中藥學或醫學、中醫學高級職稱可免試執業藥師專業課。
改革前 | 意見稿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中藥學或醫學、中醫學高級職稱的,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
(3)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考試周期延長
改革前 | 意見稿 |
執業藥師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
(4)《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由“三年”修改為“五年”
改革前 | 意見稿 |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延續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按規定修滿繼續教育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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