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劑 系指含藥物的溶液、乳液、混懸液,供清洗或涂抹無破損皮膚用的制劑。
沖洗劑 系指用于沖洗開放性傷口或腔體的無菌溶液。
灌腸劑 系指灌注于直腸的水性、油性溶液或混懸液,以治療、診斷或營養為目的的制劑。
洗劑、沖洗劑、灌腸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上述制劑均應無毒、無局部刺激性,沖洗劑應無菌。
二、洗劑在貯藏時,如為乳液有可能油與水相分離,但經振搖易重新形成乳狀液;如為混懸液可能含沉淀物,但經振搖易分散,并具足夠穩定性,以確保給藥劑量的準確。易變質的洗劑應于臨用前配制。
三、沖洗劑可由藥物、電解質或等滲調節劑溶解在注射用水中制成,也可以僅由注射用水組成(標簽注明為供沖洗用的注射用水)。
通常沖洗劑應調節至與血液等張。沖洗劑在適宜條件下目測,應澄清。
沖洗劑容器應符合注射劑容器的規定。
四、沖洗劑不能用于注射,并注明該制劑僅能使用1次,未用完的均應棄去;大體積的灌腸劑用前應將藥液熱至體溫。
五、除另有規定外,洗劑應密閉,沖洗劑應嚴封,灌腸劑應密封貯存。
六、除另有規定外,洗劑、灌腸劑在啟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裝量】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包裝的洗劑、沖洗劑與灌腸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供試品5個(袋、支),分別將內容物傾盡,測定其裝量,每個(袋、支)裝量均不得少于其標示量。
多劑量包裝者,照“最低裝量檢查法”(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沖洗劑照“無菌檢查法”(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洗劑、灌腸劑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細菌內毒素】或【熱原】除另有規定外,沖洗劑照“細菌內毒素檢查法”(附錄Ⅺ E)或“熱原檢查法”(附錄Ⅺ D)檢查,每1ml中含細菌內毒素應小于0.5 IU內毒素。
不能進行細菌內毒素檢查的沖洗劑應符合熱原檢查的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1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