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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底價格的編制依據:
A、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工程造價的文件和規定。
B、工程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招標文件的商務條款。
C、工程設計文件、圖紙、技術說明及招標時的設計交底,按設計圖紙確定的或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等相關基礎資料。
D、國家、行業或地方的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執行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E、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技術措施等。
F、工程施工現場地質、水文勘探資料,現場環境和條件及反映相應情況的有關資料。
G、招標時的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等要素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情調價文件的規定。
投標報價的原則:
A、以招標文件中設定的發承包雙方責任劃分,作為考慮投標報價費用項目和費用計算的基礎;根據工程發承包模式考慮投標報價的費用內容和計算深度。
B、以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作為投標報價計算的基本條件。
C、以反映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作為計算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消耗量的基本依據。
D、充分利用現場考察、調研成果、市場價格信息和行情資料,編制基價,確定調價方法。
E、報價計算方法要嚴謹、簡明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