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50 號),結合遼寧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全省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行為實施統一 監督 管理。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行為 實施監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全省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行業自律工作。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申請加入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第二章 注 冊
第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凡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才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五條 申請注冊的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六條 初始注冊
一、申請初始注冊的受理時間:
凡取得執業資格,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集中辦理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參加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舉辦的初始注冊培訓。初始注冊有效期為 4 年。
二、申請初始注冊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需提交書面材料,同時通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 www.ccost.com )”進入“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選擇“初始注冊”進行網上申報。只提交書面材料未進行網上申報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二)申請人應向所在聘用單位提出初始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同意 , 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表內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申請人將書面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對原件準確無誤,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同時在網上點擊上報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統一報送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三、申請初始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初始注冊申請(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網上填報、打印);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網上填報、打印);
(四)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張;
(五)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企業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代理手冊原件及復印件、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十)加蓋全國造價員資格專用章的工程造價工作業績成果;
(十一)在遼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
上述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順序分兩套裝訂成冊(紙張為 A4 格式)。
四、其它相關要求:
(一)逾期初始注冊者,需提供以往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二)申請人報考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與申請初始注冊的單位不一致時,需提供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調動證明。
(三)在外省考試合格,擬在我省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應提供外省注冊管理機構出具的未在該省注冊證明;
(四)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地方注冊管理機構及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重復申請初始注冊。
(五)《 ××年度遼寧省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報匯總表 》由聘用單位填寫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匯總后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六)注冊造價工程師自初始注冊證書簽發之日起,不滿一年的,不得申請變更注冊。
第七條 變更注冊
一、申請變更注冊的受理時間: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每月第三周集中受理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
二、申請變更注冊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省內變更注冊
1 、申請人需提交書面材料,同時通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 www.ccost.com )”進入“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選擇“變更注冊”進行網上申報。只提交書面材料未進行網上申報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2 、申請人在變更執業單位后兩個月內,應向所在聘用單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經原、現聘用單位同意,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表內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申請人將書面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對原件準確無誤、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同時在網上點擊上報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統一報送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二)申請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調入、調出變更注冊的,需向原省級或部門注冊機構提出變更注冊申請,經原省級或部門注冊機構同意后履行手續,其它辦理程序與省級或部門內變更注冊相同。
三、申請變更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變更注冊申請(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網上填報、打印);
(三)省內變更注冊需提交《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 省內 ) (網上填報、打印);
(四)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需提交《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 跨省級或部門 ) (網上填報、打印);
(五)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張;
(六)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有效頁);
(九)原工作單位解聘合同、證明或到期合同;
(十)現工作單位聘用合同或證明;
(十一)繼續教育合格證明(一個注冊期);
(十二)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企業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代理手冊原件及復印件、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調入、調出的,應提供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 或 單位 人事存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落戶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現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順序分兩套裝訂成冊(紙張為 A4 格式)。
四、其它相關要求:
(一)省內 A 類 B 類之間變更注冊的需將原執業專用章上交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同時換發新的執業專用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辦理變更注冊跨省級或部門調出的,同時將原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上交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備案表》由聘用單位填寫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匯總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后,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四)注冊造價工程師自變更注冊簽發之日起,不滿一年的,不得申請變更注冊(執業單位名稱變更的除外)。
(五)在注冊有效期滿 3 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應與延續注冊一并辦理。
第八條 延續注冊
一、申請延續注冊的受理時間: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滿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 30 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 4 年。
二、申請延續注冊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需提交書面材料,同時通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 www.ccost.com )”進入“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選擇“延續注冊”進行網上申報。只提交書面材料未進行網上申報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二)申請人應向所在聘用單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同意,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表內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申請人將書面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對原件準確無誤、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同時在網上點擊上報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統一報送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三、申請延續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延續注冊的申請(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申批表》(網上填報、打印);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網上填報、打印);
(四)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張;
(五)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有效頁);
(八)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九)繼續教育合格證明(一個注冊期);
(十)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一個注冊期內完成 2 個典型的工程造價業績成果文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順序分兩套裝訂成冊(紙張為 A4 格式)。
四、其它相關要求:
《 ××年度遼寧省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報匯總表 》由聘用單位填寫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匯總后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第九條 暫停執業(恢復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脫離工程造價工作崗位超過一年以上的,需申請暫停執業。自暫停執業簽發之日起,滿一年后,可申請恢復注冊。
一、申請暫停執業(恢復注冊)的受理時間: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恢復注冊)。
二、申請暫停執業(恢復注冊)的辦理程序:
申請人申請暫停執業(恢復注冊)應向所在聘用單位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同意,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申請表》或《注冊造價工程師恢復注冊申請表》表內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申請人將書面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對原件準確無誤、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統一報送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三、申請暫停執業(恢復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暫停執業(恢復注冊)申請(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網上填報、打印);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申請表》或《注冊造價工程師恢復注冊申請表》(網上填報、打印);
(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有效頁 ) ;
(七)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
(八)繼續教育合格證明(一個注冊期);
(九)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復印件均 1 式 2 份,按順序分兩套裝訂成冊(紙張為 A4 格式)。
四、其它相關要求: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辦理暫停執業的同時將原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上交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辦理暫停執業后,每年必須完成繼續教育的學習。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恢復注冊的,應按原注冊有效期辦理手續。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恢復注冊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四)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恢復注冊時,需要變更執業單位的,應按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條 注銷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自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及延續注冊簽發之日起,滿一年后,可申請注銷注冊。
一、申請注銷注冊的受理時間: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辦理程序:
申請人申請注銷注冊,應向所在聘用單位提出注銷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同意,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表內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申請人將書面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對原件準確無誤、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并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批表》表內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書面材料統一報送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三、申請注銷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注銷注冊申請(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注冊造價工程師申批表》(網上填報、打印);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網上填報、打印);
(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有效頁);
(七)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八)繼續教育合格證明(一個注冊期);
(九)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順序分兩套裝訂成冊(紙張為 A4 格式)。
四、其它相關要求: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辦理注銷注冊的同時將原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上交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二)被注銷注冊的人員,每年必須完成繼續教育的學習,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應按初始注冊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管理
第十一條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監制,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注冊證書的用印、執業印章的制作及頒發工作。
第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編號由漢字和 11 位數值組成。
第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編號由英文字母和 11 位數字組成:
(一)字母 A 為在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企業單位注冊的人員, B 為在其它符合條件的單位注冊的人員;
(二)11 位數字編號與其注冊證書數字編號一致。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的顏色為海藍色;
(四)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內容包括:姓名、執業印章編號、聘用單位名稱、印章的有效期。
第四章 監督管理及行業自律
第十四條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全省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立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管理制度。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的、行政處罰的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管理制度由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另行制訂。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第十八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 , 處以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處罰。
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5 個工作日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處罰。
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0 個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處以 3 萬元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內改正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2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內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5 個工作日內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0 個工作日內以上改正的;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8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注冊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所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不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經注冊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 個工作日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所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5 個工作日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所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注冊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后 10 個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產生嚴重后果的,所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 3 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 個工作日內改正。
第三十條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 個工作日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處以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5 個工作日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處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0 個工作日以上改正的,處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 個工作日內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 個工作日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3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5 個工作日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10 個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無違法所得的,處以 6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 1 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1 個工作日以上 5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5 個工作日以上 10 個工作日以內改正的,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0 個工作日以上改正的,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