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時間數字類考點
1、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
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
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4、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
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
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5 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
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5、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
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
告
7、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8、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 3 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9、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
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第一部分 時間數字類考點
1、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
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
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4、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
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
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5 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
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5、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
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
告
7、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8、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 3 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9、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
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 20 日。
11、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12、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
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
2/3。
1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
書面合同。
1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
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5、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
2 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 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
起 3 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6、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
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7、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 3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18、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
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
少 3 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潛在投標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
間。
19、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
20、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內退還。
不得少于 20 日。
11、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12、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
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
2/3。
1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
書面合同。
1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
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5、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
2 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 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
起 3 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6、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
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7、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 3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18、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
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
少 3 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潛在投標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
間。
19、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
20、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內退還。
21、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如投標人少于 3 個,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
重新招標。
22、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如超過 1/3 的評標委員會
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23、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
超過 3 個,并標明排序。
2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
不得少于 3 日。
25、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 5 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
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 10%。
26、如果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自知道或者
應當知道之日起 10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7、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28、政府采購合同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 10%。
29、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
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
在投標人;不足 15 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30、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 2%。
3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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