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版一級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內容修訂情況明細表
序號 | 頁碼(2020/202) | 變化情況 |
1 | P2/2 | “一、我國建設項目總投資及工程造價的構成” 新增:對“圖1.1.1我國現行建設項目總投資構成”一段描述 |
2 | P24/24 | “1.征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生態補償與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費”內容修訂; 刪除原“(4)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8)土地管理費”內容 |
3 | P26/25 | “3.出讓金、土地轉讓金”改為“3.土地出讓金”,第一段內容描述改變 |
4 | P27/27 | “(二)專項評價費”刪除原“4.地震災害危險性評價費”,序號調整 |
5 | P29/29 | “3.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的計算”刪除原“(5)”相關內容 |
6 | P30/30 | “七、稅費”改為“七、稅金”,內容修訂 |
7 | P35~37/35~37 | “三、工程計價依據”: (1)第一段內容有變化; (2)“2.工程定額”第一段話有變化,刪除了第二段內容; (3)“4.工程計價信息”內容修訂 |
8 | P41/41 | 工程定額“3.按專業分類”(1)、(2)內容有增加 |
9 | P42/41`42 | “(二)工程定額的改革和發展”內容改動,篇幅約1頁左右 |
10 | P54/55 | “1.施工過程的含義”新增一段內容 |
11 | P55/56 | “2.施工過程分類”(4)刪除“工藝過程、搬運過程、檢驗過程”的內容 |
12 | P59/59 | “(三)計時觀察法”刪除“測時法、寫實記錄法、工作日寫實法”的內容 |
13 | P76/75 | (1)“2. 預算定額的用途和作用”刪除“(6)”相關內容; (2)“1. 預算定額的編制原則”調整“(1)”相關內容 |
14 | P78/77 | “2)按勞動定額規定應增(減)計算的用工量”內容有刪減 |
15 | P84/83 | “預算定額基價”一段文末增加內容。 |
… | … | … |
二、新增及修訂核心要點
要點1、征地補償費
包括: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民自行承包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本人,屬于集體種植的青苗補償費可納人當年集體收益。凡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如附著物產權屬個人,則該項補助費付給個人。(2021修訂)
(3)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安置勞動力的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人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4)耕地開墾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5)生態補償與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費。
(6)其他補償費。
解析:該知識點有些許內容刪除,另外,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對于該考點,首先要明確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然后對費用的補償對象進行區分。注意往年真題該考點的數字題已不再適用2021年考試。
要點2、工程造價指數
工程造價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價格變化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的指數,包括人材機市場價格指數、單項工程造價指數、建設工程造價綜合指數。
解析:工程造價指數包括的內容,可作為多項選擇題進行考核,注意識記。
要點3、設計概算的概念
設計概算的編制內容包括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兩個層次。靜態投資作為評價和選擇設計方案的依據;動態投資作為項目籌措、供應和控制資金使用的限額。
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概算經批準后,一般不得調整。《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規定: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2021修訂)
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一個工程只允許調整一次概算。
解析:設計概算的考點主要在“超概”,需要進行調整時如何處理。關鍵詞“10%”、“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只允許調整一次”。
考點4、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依據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一般采用以下編制依據:
(1)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
(2)預算定額或企業定額、單位估價表等;(2021修訂)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標準圖集和規范;
(4)項目相關文件、合同、協議等;
(5)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具單價、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2021修訂);
(6)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7)項目的管理模式、發包模式及施工條件﹔
(8)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解析:編制依據常作為文字綜合題進行考核,本考點特別要注意第(2)、(6)新版教材進行修訂的內容,可能作為命題點來考查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依據。
要點5、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原則
(1)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應保證編制依據的適用性和時效性(2021修訂)。
(2)完整、準確地反映設計內容的原則。
(3)堅持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反映工程所在地當時價格水平的原則。
解析:注意應保證編制依據的“適用性”和“時效性”這一修訂知識點。
要點6、建筑安裝工程費計算
以房屋建筑工程為例,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積費常用計算方法有實物量法和單價法,其中單價法分為工料單價法和全費用綜合單價法。
(1)實物量法。(2021修訂)
(2)工料單價法。(2021修訂)
(3)預算編制方法的發展趨勢。
解析:該知識點涉及篇幅較長,關于“實物量法”、“工料單價法”的計算原理及步驟這部分內容,需要對教材進行精讀學習并注重理解。
要點7、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規定
(1)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并應當拒絕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報價,即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若超過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則其投標應被否決。
(2)最高投標限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和投標報價的編制。(2021修訂)
(3)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并不得進行上浮或下調。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2021修訂)
(4)最高投標限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5)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 -2013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當最高投標限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誤差大于±3%時,應責成招標人改正。當重新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時,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標截止期不足15天的應延長投標截止期。
(5)招標人應將最高投標限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解析:關于“最高投標限價”的相關規定務必理解記憶,其中涉及數字點需要記憶。注意措辭“應”、“不得”之后的內容。如,“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要點8、工程總承包的主要特點
(1)有利于優化工程建設組織方式。
(2)有利于設計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工程造價。
(3)有利于縮短建設周期,提高工程質量。
(4)有利于提高承包人的市場競爭力。
解析:對于工程總承包4個特點,需要進行基本的了解。
要點9、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
綜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由以下內容組成: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外,投標人須知由總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投標、開標、評標、合同授予、紀律和監督、電子招標投標等內容組成。
(3)評標辦法和標準。與施工招標類似,評標辦法可選擇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4)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除《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包括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含附件)等內容。但應注意的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是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2021修訂)
(5)發包人要求。
(6)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
(7)投標文件格式。
(8)規定的其他資料。如需要其他資料,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予以規定。
解析:招標文件的內容需要熟記,其第(4)點“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為2021版新教材修訂點,稍加了解即可。
要點10、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21修訂)
5)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2021修訂)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2021修訂)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021修訂)
(3)不按無效合同處理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訂)
2)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21修訂)
3)發包人能夠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訂)
(4)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必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關鍵主要在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于2021版教材修訂的內容,務必理解記憶,可考概率較高。
要點11、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調整
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20-0216通用合同條件,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調整的主要原因包括變更、暫估價、計日工、暫列金額、物價波動以及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等事項。
1. 變更
2. 暫估價
3. 暫列金額
4. 計日工
5. 物價波動
6. 法律變化
解析:關于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調整涉及6個方面,相關內容均進行的調整,可結合233網校精講課程系統的學習,牢固掌握。
要點12、竣工結算
(1)竣工結算申請。
(2)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3)竣工付款。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4)異議的處理。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并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處理。對于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并完成竣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5)掃尾工作清單。承包人未能按照掃尾工作清單約定的完成時間完成掃尾工作的,應視為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
解析:竣工結算的流程,及其涉及的時間節點應當明確。
要點13、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要求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
(1)質量保證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
2)預留相應比例的工強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且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規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
(2)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發承包雙方約定采用預留相應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按合同約定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直至預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預留方式。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發包人在返還本條款項下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解析:質量保證金主要內容為質量保證金的方式、預留以及返還。注意累計金額的規定“不論承包人以何種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累計金額均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要點14、最終結清
(1)最終結清申請單。
(2)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電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
(3)支付。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4)異議的處理。
解析:最終結清期間的時間要求,需要進行記憶。另外,注意發包人逾期支付的處理中有一個“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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