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計算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積,總的規則是:凡在結構上、使用上形成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并能單獨計算出其水平面積及其相應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機械用量的,應計算建筑面積;反之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652. 計算建筑面積的作用:確定建設規模的重要指標;確定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計算有關分項工程量的依據;選擇概算指標和編制概算的主要依據;
653.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3.0.1 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層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2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凈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3.0.2 單層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3 多層建筑物首層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4 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人口,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并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筑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場館看臺下的空間不應計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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