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根據2018新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注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