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本規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辦發〔2000〕71號)、《人事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同時廢止。
時隔11年,今日啟用的新規與2000年版本相比,有何變化呢?(重要信息提取)
1、考試大綱在考試實施6個月前公布
第十條 有關行業部門、考試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編制考試大綱,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后公布。考試大綱一般應在考試實施6個月前公布。
考試大綱應當明確考試目的,提出知識、能力水平要求,說明考試內容和形式。
2、報考人員原則上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考試報名工作由部考試中心統一部署,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
報考人員原則上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
3、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五條 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渠道,充分告知報考人員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材料要求、承諾的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資格審核部門的核查權力等內容。
報考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應當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報考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不允許代為承諾。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報考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內的失信人員,應當依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在人事考試機構設定的時限內,報考人員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后,按考試機構設定的相應程序報名。告知承諾情況可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報考信息核查。核查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工作年限等信息
第十六條 考試報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報名準備。部考試中心負責按規定確認考試科目、報考條件、考試實施時間、報考信息填報要求、考試規則等全國統一事項,設定相應參數,生成并下發考前規則模板。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按規定設定報名日期、考試收費標準、報名申請程序、準考證獲取方式等需要結合當地實際的具體事項。
(二)報名發布。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在考試報名開始前向社會發布報名相關事項和具體要求。
(三)報名實施。部考試中心按考試項目開通并維護全國報名平臺;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報考申請,提供咨詢服務,處理異常情況。報名實施過程遇有政策解釋問題,應提請考試主管部門確定答復口徑。
(四)報考信息核查。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及其他負責報考資格審核的單位應按職責分工,核查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工作年限等信息。
(五)準考證下載打印服務。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時限要求,在全國報名平臺上為本地區應試人員提供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服務。
5、應試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則:
(1)憑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進入考場。身份信息須與報名時所填報的一致。
(2)語音類、視頻類考試開始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其他考試開始5分鐘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
(3)考場封閉期間,原則上不得交卷、離場。
考試時長2小時以內的科目,考場封閉一般至考試結束,電子化考試可視情況調整至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試時長超過2小時的科目,考場封閉2小時;語音類、視頻類考試考場封閉一般至考試結束
6、評卷工作由部考試中心統一協調。答卷掃描、卷面庫數據形成及客觀題評分工作,一般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承擔;主觀題評分工作由行業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按確定的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評卷工作由部考試中心統一協調。答卷掃描、卷面庫數據形成及客觀題評分工作,一般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承擔;主觀題評分工作由行業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按確定的分工組織實施。
7、尚在進行報考資格核查的考試合格人員數據,暫不納入證書數據管理。考試成績數據、合格人員數據和證書數據應當長期保存
第三十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公布后,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確認本地區考試合格人員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部考試中心。部考試中心確認無誤后形成證書數據,并據此制作證書查詢驗證文件和電子證書,向印制單位提交紙質證書印制數據。
尚在進行報考資格核查的考試合格人員數據,暫不納入證書數據管理。考試成績數據、合格人員數據和證書數據應當長期保存。
8、考務信息確需變更的,應當按下列規則辦理:
(1)應試人員申請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變更,一般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核實、確認,并逐級報經部考試中心核準后辦理
(2)應試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的,須提供確鑿的變更依據。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不得同時修改
(3)應試人員調整考試級別、免試科目或報考專業等,應當重新核查應試人員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并生成新的檔案信息
9、本規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辦發〔2000〕71號)、《人事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