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標程序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