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于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 種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陬^形式是指當事人以談話方式訂立的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陬^合同形式- -般運用于標的數額較小和即時結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貿市場購買商品,基本上都是采用口頭合同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其優點是建立合同關系簡便、迅速,締約成本低。但在發生爭議時,難以取證、舉證,不易分清當事人的責任。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既不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也不用實施任何行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用語言、文字,而是通過某種有目的的行為表達自己意思的一種形式,從當事人的積極行為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已進行意思表示。